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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

 

测办[200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切实做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的审批工作由人事部、国家测绘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应按照《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配合人事部、国家测绘局组织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有关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确保有关文件传达到每个从事测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测绘业务管理的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企业所属单位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经本部门或企业人事部门复审后向国家测绘局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复审后向国家测绘局推荐;军队测绘人员的申报,由总政干部部按照《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家测绘局推荐。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0781之前将有关材料(均采用A4大小纸张)报送至国家测绘局。报送材料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军队人事(干部)部门的推荐意见函,函中需要介绍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的申报、审查的总体情况。

 

2.《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文档。

 

3.申报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2份,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电子表格可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下载。

 

4.《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各类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证明学术水平的所发表论文的期刊杂志的封面和目录、专业著作的封面和目录及署有作者名字的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查、复审上述材料时,均须核查各类证书、相关证明及有关材料的原件,向国家测绘局报送的复印件须由测绘业务机构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材料的装订顺序依次为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生产项目和研究成果证书、单位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和签署证明、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聘书、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封面及目录、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已经共同成立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联系电话:0106833904768346619,联系人:张文晖、王久辉,通信地址:北京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0E-mailjyrc@sbsm.gov.cn

 

附件: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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