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 第二条 院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院科技发展和环境设施情况,制定招收博士后的计划;研究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具体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组建学科指导小组、组织专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是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院正式编制(或经签署协议列入流动人员编制),按国家规定享受正式职工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到院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审批和进站工作。 (一)申请者向院提交《博士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答辩等方式考核审查,报经领导小组决定后确定进站人员并报 (二)院向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员发录取通知,落实工作和生活安排。 (三)被录用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工作站报到,经体检合格后,在一个月内签署《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和《住房协议书》,落实学科指导小组;在两个月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结合院重点科技项目开展研究工作。逾期十五天未报到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站资格,进站后不能按期签署协议或未按期开始工作者作退站处理。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长出站时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提前期和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人事教育处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在进站一年时进行中期考核,组织专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公出国(出境),按照院外事规定办理手续,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等工作报告、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考核、评定。通过考核后向人事教育处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个人总结》等材料,办理出站手续,领取《博士后证书》。 第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可用 第十三条 院鼓励博士后人员申报中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一般按照助理研究员第三档职务工资级别执行,入站前已有更高工资级别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院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具有一般生活设施的成套住房。博士后入住时应检查完好情况,入住后应爱护住房设施,出站时应及时办理设施核对和经费结算手续,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坏的应予以赔偿。住房房租及水、电、气、通讯等项开支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根据院提供的住房落实常住户口,出站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和子女可根据规定办理暂住手续。有关配偶工作和子女上学等事项,由人事教育处协助联系。 第十七条 博士后期满后的工作主要由本人联系,院人事教育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资转移、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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