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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系统局长培训班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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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使测绘系统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有关精神和国家测绘局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系统局长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是国家测绘局为全面提高测绘系统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而组织进行的培训活动。其目的在于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领导能力。

第三条 培训班学员主要来自测绘系统各单位,适当兼顾到相关测绘单位。

第四条 培训班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和国际合作司共同负责组织,委托局管理干部学院举办,并分别列入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外事计划。

第五条 培训班采取国内集中培训和国外考察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为三周。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内集中培训,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外考察学习。

第六条 培训班以讲座、研讨及考察的教学方式进行。其主要培训内容包括理论与时事、管理与法规、测绘技术知识等。

第七条 培训班学员选派单位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与国际合作司提出建议,经批准后确定。每期参加单位不超过二十个。

第八条 培训班学员在国内集中培训后,由国家测绘局国际合作司组织赴国外考察学习。赴国外考察学习的国家和行程由局国际合作司与人事司提出建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培训班学员赴国外考察学习前须进行专门的外事纪律学习教育。学员在培训期间,要认真学习,遵守纪律,确保培训及考察学习任务圆满完成。学员经培训后要做个人小结,并由培训施教单位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班的整体培训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条 培训班经费要本着节约、透明的原则使用。其中国内集中培训费用由国家测绘局支付;国外考察学习费用由局国际合作司根据有关财务标准做出测算,由学员选派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和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摘自测办[2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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