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局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我局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局所属各单位,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30个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局所属单位和30个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情况。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
(一)局所属各单位和30个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填报《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在自查的基础上,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研究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
(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本地区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鉴定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鉴定范围开展鉴定滥发证书的活动,要坚决进行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二)各单位要在2008年5月10日前完成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自查、检查工作,并将《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建站以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和自查、检查情况一并上报我局人事司。
联系人:庞秋红 电话:010-68337802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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