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风涛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郜风涛
(2007年4月29日)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上午好!很高兴向新闻界的朋友们介绍有关情况,并随后回答大家的提问。长期以来,新闻界的朋友们对我国的政府法制工作给予很大的关心和支持,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大家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处分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惩戒工作,严肃行政纪律,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使全社会正确认识和理解《处分条例》的基本精神,下面,我仅就制定《处分条例》的背景、《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处分条例》等问题,向大家作个简要的介绍。 第一、关于制定《处分条例》的背景 行政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措施。《处分条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和行政惩戒工作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制定有其政策依据、法制基础和现实需要。 一是政策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惩戒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惩戒工作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2005年1月,党中央颁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全面推进政府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自觉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方针政策,为制定《处分条例》提供了政策指导和依据。 二是法制基础。完善法律制度,是夯实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为了依法加强行政惩戒工作,早在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及惩戒作了原则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和监察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原则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为制定《处分条例》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是现实需要。多年来,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惩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而且,公务员法公布施行后,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就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并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还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并由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说,《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结晶。 第二、关于《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 《处分条例》共7章55条,主要规定了我国新时期行政机关公务员惩戒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等。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一)明确了处分的原则。《处分条例》按照处分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了处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二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四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规范了处分的设定权。严格规范处分的设定权,是统一规范行政惩戒制度、做好行政惩戒工作的前提。《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以下5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四是除监察部、人事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三)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处分条例》在总结多年来行政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七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条例》对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幅度,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规定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处分工作,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分,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条例》对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并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务员的处分决定机关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任免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听取本人申辩、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等处分工作的必经程序。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以及处分决定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程序。 第三、关于贯彻实施《处分条例》的几点建议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就法治的含义作出解释,他认为,法治应当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我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在谈到治理国家的模式时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系统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公务员惩戒工作的经验,吸收了近年来改革的新成果,同时又借鉴了国外的成功做法,应该说是一部“良法”。《处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当前摆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贯彻实施好《处分条例》。为此,我想就《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是要提高对贯彻实施《处分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权的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其从政行为代表着人民政府的执政水平和能力。《处分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把贯彻实施《处分条例》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把贯彻实施《处分条例》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结合起来,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起来,与培养和增强行政机关公务员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结合起来,切实把贯彻实施《处分条例》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要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特别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员。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用法,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做到决策要进行法律评估;处理问题要依法进行;考察干部政绩要把是否依法办事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一定要按照胡总书记提出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执法为民的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处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做到立法、执法和监督并重,使其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加强行政执法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处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贯彻实施《处分条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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