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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结晶 改革的深化——三谈学习贯彻《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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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新成果,同时适应公务员管理、监督的新情况,对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有新的重要发展,可谓“亮点迭出,新意扑面”。

  反映改革的成果,为改革服务是制定公务员法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十余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国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许多成熟的、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验。如: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制度、党政领导职务公开选拔制度、考试录用制度、晋升领导职务的任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培训登记管理制度、领导人员的依法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里没有规定,公务员法及时总结吸纳了这些在实践中得到验证的新鲜经验,使公务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而且通过立法确认,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

  公务员法不仅是改革的结晶,还适应我国经济政治形势的新变化,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范围扩大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者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公务员范围的这一调整,有利于维护和巩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二是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都是非领导职务。这样分类,目的是避免公务员都往领导职务上挤,克服职位设置单一化的不足,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激励公务员立足本岗建功立业,有利于机关稳定队伍,吸引人才。三是建立了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一制度设计使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也可以晋升级别,并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提高待遇。四是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发展,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一些职位需要具有特殊技能、经验和资历。对这些职位实行聘任制,不仅可以满足公共管理对高技术、新技术人才的需要,而且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此外,公务员法对现行政策中的个别规定作了调整和完善。如将考核等次由三等调整为四等;将交流形式由四种归并为三种;完善了调任程序;增加了公务员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形,实行二级申诉制等。所有这些创新使公务员法洋溢着改革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公务员法在制度上的一系列创新,标志着我国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朝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目标迈出了新步伐,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相信随着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公务员制度一定会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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